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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二之一)

文/吳乃德(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編者按:2022年,是台灣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結束任務的一年,也意味著台灣首度於體制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的工作,將畫下暫時的句點。回望與梳理這一段歷史,有四篇文章格外值得參考:四位作者均是曾經參與、或影響台灣這一波「體制內轉型正義工程」的行動者。

吳乃德2006年發表於《思想》雜誌的鴻文〈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是二十一世紀台灣啟動轉型正義工程的重要文件之一。

吳乃德文出刊後,引發時任台大政治系教授的江宜樺,在2007年以〈台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一文回應。江宜樺後於2013年至14年間擔任行政院長,雖未直接參與體制內轉型正義工程(促轉會正式掛牌成立於2018年)運作,但於其任內高度關注轉型正義相關議題;同時,亦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的警民衝突中,親身成為體制與社會運動對峙的第一線官員。

另外兩篇文章均曾刊發於端傳媒,其中一篇由台大歷史系教授花亦芬所著,她曾任促轉會早期委員,後於2018年辭職;另一篇由前真促會執行長、現任促轉會代理主委葉虹靈所著。

這四篇文章,均發表於這四位學人仍身在「民間」、促轉會尚未成立時。如今,促轉會已屆終幕,回溯四位的思想源流,或許能給我們一些重要的反思,與全新的啟發。

「轉型正義」是所有從威權獨裁轉型至民主的新興民主國家,所共同面臨的政治和道德難題。對於那段記憶仍然鮮活的歷史——對人權普遍的蹂躪、對人性不移的冷漠、高傲的加害者、無數身心俱殘的受害者——對於這段歷史,我們應如何面對和處置?因為轉型過程不同、道德理念不同,不同的新民主國家對轉型正義經常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台灣的民主轉型至今,將近20年過去了,我們對這項民主社會最重要的道德問題之處理,態度仍然是勉強的、不完整的。相較於比台灣更窮、更「落後」的國家在處理轉型正義上所獲得的成就,台灣的表現並不令人驕傲。

本文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以比較的觀點,討論新民主國家處理轉型正義所面臨的諸多難題,以及面對這些難題的不同方式。有些國家採取起訴、懲罰加害者(甚至包括威權政府的統治者及其同僚)的嚴厲方式,有些國家刻意選擇集體遺忘這段歷史,有些國家則採取類似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的中間路線:只揭露真相、卻赦免加害者。本文第二部分討論台灣特殊的處理方式:賠償受害者、遺忘有加害者的存在、同時讓歷史荒蕪。本文也從台灣特定的轉型過程和威權統治經驗,解釋台灣為何會出現這樣的處理方式。第三部分則呼籲我們珍惜這段威權統治的歷史,將它化為台灣民主的重要資產,讓它成為民主教育和民主道德重建的重要教材。

轉型正義的難題

民主轉型之後,新的民主政府應如何處理過去威權政府對人權的眾多侵犯,對無辜生命的凌虐、甚至屠殺?具體地說,對威權政府中發號施令的高階層人士,我們應如何加以處置?對主動從事或被動服從指令而侵犯人權的情治、司法人員,我們應該如何對待?甚至,對於許許多多在威權政體中工作、也因此而得利的政府官員、媒體負責人、學術領導人,我們應該用何種道德態度來對待他們:譴責、輕視、或同理心的寬容?這些問題經常成為新民主政府和民主社會的政治和道德難題。而另一方面,對眾多遭受生命、自由和財產損失的人,我們又應當如何補償?這些問題一般稱為「回溯正義」,或「轉型正義」。

轉型正義的難題並非始自現代。對轉型正義的處理,最早可以追溯到古雅典。雅典的民主政體中曾經出現兩次短暫的獨裁政權,雅典人在獨裁政權崩潰後,都曾經溫和地處罰了獨裁政權的領導人和附庸者[1]。轉型正義成為當今學術、文化界熱門的題目,主要是因為第三波民主化的刺激。在1980年代之後的這一波民主化中,亞洲、非洲、南美洲和東歐共產國家的許多威權獨裁政體相繼崩潰。由於這一波的民主化是人類歷史上個案最多、規模最大的民主化浪潮,如何處理威權遺產,也就成為許多國家共有的難題。

威權政體在漫長的統治過程中,創造了不少的支持者和同情者。追究政治領導階層的罪行,經常造成社會的緊張和分裂。

轉型正義所面對的第一項難題,同時也是最困難的議題是:如何處理過去威權時期犯下侵犯人權、剝奪生命和自由、凌虐人道等罪行的加害者。加害者包括威權政府的統治核心權力菁英,以及接受其指令的較低階執行者。在某些國家,如南非和阿根廷等,許多對人權的侵害行為,是執行者由於當時政治氣氛和政治慣行、個人偏見和政治信念等,所從事的自發行為。處置威權政府的核心統治成員,和處置為數眾多執行者,面臨不同的法律和道德難題;而兩者都不容易解決。

處置威權政府的統治者和核心成員,在道德及法律層次上比較單純,可是在政治上卻較為複雜。統治階級的核心成員握有至高的權力,他們是獨裁體制的創建者或維護者,理當為其統治下眾多的侵犯人權、違反人道罪行負責。這在道德層次上沒有太多的爭論。一般而言,在民主化之後,人民也都期待對加害者施以法律的懲罰。如果新生的民主政府不處理獨裁政權所犯的錯誤,不對加害者做某種程度的懲罰,新政府的合法性和支持度經常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在那些對人權的侵犯甚為普及、規模甚為龐大的國家中(如南非、阿根廷、瓜地馬拉、東歐等),民主化之後人民普遍期待「正義」終於可以到來,受害者獲得補償和撫慰,加害者受到應得的懲罰。一般人民對「正義」的重視,其實也是民主社會生存的重要基礎。這種要求如果沒有得到滿足,人民對政治、對民主都會產生嘲諷和疏離。這對民主社會並沒有好處。而更嚴重的是,如果對正義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以前受害的一方經常會用相同的方式來迫害過去的加害者。例如南非由於沒有追究加害者,許多地區出現了黑人用類似過去白人對黑人所為來加諸白人的例子。

然而,新生的民主政體經常是脆弱的。新民主政府經常無法確知軍隊、情治系統是不是接受它、服從它。這些足以影響政局安定的機構,剛好又是威權統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最經常侵犯人權的機構。要懲罰威權時期的罪行,很難不追究到這些機構的領導人。擔心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經常是這些威權領導階層抗拒民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某些國家中(如智利、阿根廷、南非等),反對派為了民主轉型得以順利成功,常常必須和威權統治的領導階層妥協,保證民主化之後不追究其過去的罪行。

除此之外,另一個更大的難題是:在這一波民主化中崩潰的威權體制,大多曾經維持相當長的時間。威權政體在漫長的統治過程中,創造了不少的支持者和同情者。追究政治領導階層的罪行,經常造成社會的緊張和分裂。特別是如果對威權統治的支持和反對,是以族群或種族為分野(如南非),這個問題就更不容易處理。

在這種兩難的政治情境下,不同的國家經常根據自己特定的政治和歷史情境,特別是民主轉型之前、轉型期間、以及轉型之後的政治狀況,而有不同的方式和策略。最嚴厲的方式是以違反人道的理由,處罰威權政府的首腦。此類型的國家包括羅馬尼亞以行刑隊槍斃共黨元首索西斯枯夫妻;保加利亞將元首齊夫科夫及其高級幹部判刑監禁;德國(以謀殺警察、而非政治壓迫之名)起訴東德共黨頭子何內克,雖然後者終因健康理由逃過牢獄之災;玻利維亞將軍人政府首領梅札判刑監禁35年不得假釋(同時將宣判日訂為「國家尊嚴紀念日」)[2] ;南韓對盧泰愚、全斗煥遲來的起訴(兩年之後又加以特赦)[3];以及目前還處於法律拉鋸戰中智利對皮諾契的起訴案。這些起訴、或懲罰最高統治者的案例,都受到國際甚大的矚目。

1980,韓國光州民主化運動。相片來源:資料圖片
韓國前總統全斗煥(右)與盧泰愚(中)在法庭上一同接受審訊。相片來源:轉自網絡
韓國前總統全斗煥(右)與盧泰愚(中)在法庭上一同接受審訊。相片來源:轉自網絡

可是某些國家對轉型正義的追求,目標不只限於最高領袖和統治核心的成員,追訴和懲罰的對象甚至擴及中低階層的人員,包括威權政府的官員、情治系統的人員、以及執政黨的黨工。而懲罰的方式也不限於法律的起訴。德國統一之後,前東德的法官和檢察官將近一半失去先前的工作;另外有42000位政府官員被革職[4]。最極端的國家或許是捷克。該國在1991年通過〈除垢法〉(Lustration Law);名稱來自拉丁文的lustratio,意為「藉由犧牲以完成潔淨」。該法規定:曾經在威權政府中任職於情治系統或特務機構的情治人員、線民,或前共產黨某個層級之上的黨工,5年之內不得在政府、學術部門、公營企業中擔任某個層級以上的職位。這個〈除垢法〉在捷克國內引發甚大的批評。批評者甚至認為此舉無異獵巫行動,本質就是「以道德十字軍來包裝政治權力鬥爭。」[5] 國外的批評者則認為,類似〈除垢法〉的措施將使公民失去對新民主政府的信任[6]。

這種爭論反映了追求轉型正義在道德和政治上的難題。相對於發號施令、建立威權體制的最高統治者及其核心成員,那些接受指令、或服從(不義的)法律之執行者,是不是有相同的法律和道德責任?這是一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從心理學的實驗中我們知道,明知權威所下的指令不道德,可是卻加以服從是非常容易、也非常「合乎人性」的行為。我們也知道,下級的執行者有時候為了個人的利益和升遷,主動配合上意和法令侵犯人權。有的時候,則是沒有選擇。可是更多時候,兩者難以清楚分辨。在威權體制中,拒絕服從通常須要付出代價。因為義而承擔其代價固然值得欽佩;這樣的人永遠引發我們的道德嚮往和想像。可是對那些選擇服從的人,我們——有幸無須被迫做這種選擇的我們,有沒有立場對他們做道德的譴責?

另外一個現實的難題是界線的劃定。威權體制並不是獨裁者一個人的功業;他需要各個階層、各行各業的人幫助他。如果我們要追究侵犯人權的政治和道德責任,我們的界線何在?捷克總統哈維爾說,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罪,發號施令的、服從的、支持的、甚至袖手旁觀的,都直接間接支持了威權統治。可是不可能每一個人都有罪,至少不可能每一個人都有相同種類、相同程度的罪。哈維爾的論點在道德反省上或許是一個重要的啟發,可是卻無法作為政策的指導原則。如果我們不畫出一個合理的、清楚的責任界線,或許就會如波蘭的米緒尼克 (Adam Michnik) 所說的,報復懲罰一旦開始,就無法停止。首先是昨日的舊政權中敵人,接著是昨日反對陣營中的戰友,然後就是今天為他們辯護的人。懲罰一但開始,仇恨必然隨之而至。

哈維爾與政治家伊里.列夫(Jiri Loew)。相片來源:Sachr7
哈維爾。相片來源:Jiří Jiroutek

除了波蘭之外,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一樣對自由和生命的補償那樣不慷慨,對財產損失的補償又是完全的不理會。

而對他們求取法律的追訴和制裁,則更具爭論。一方面,我們知道:民主政治建立在某些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之上。這些價值和原則是文明社會的共同規範,法律違反這些核心價值即缺乏正當性。「惡法亦法」的立場是很危險的。畢竟,獨裁者並不是以口令統治,而是依賴完整的法律體系。法律經常是獨裁者手中的利劍。可是另一方面,罪刑法定 (nulla poena sine lege) 卻也是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只有違反當時存在的法律之行為,才得加以處罰。放棄這項原則,將對民主社會的法律秩序帶來嚴重的後果。這也是為何匈牙利民主政府的憲法法庭,數次針對追究加害者的法律和國會的決議案,宣判為違憲的理由[7]。匈牙利憲法法庭的裁決,當然也引起無數的政治緊張和衝突。某些國家因此將法律追訴的對象,僅限定於那些即使在威權體制下也屬犯法的加害行為。

因為接受指令或服從法律而侵犯人權的加害者,我們到底應不應該對他們做道德的譴責,甚至法律的追訴?雖然在轉型正義的追求上經常面臨這個問題,可是至目前為止,它並沒有受到太多的討論[8]。不過我們或許可以從德國一位法官的判決中,獲得若干啟發。1991年年底,德國開始審判兩位執法人員,指控他們於1984年守衛柏林圍牆期間,開槍擊斃試圖翻越圍牆的民眾。相較於前一個起訴圍牆守衛的案件,法庭在這次的審判過程中,從一開始就明顯堅守一個原則:控方只能訴諸東德當時已有的法律。然而法官在判決文中同時也指出:雖然法律賦予衛兵使用強力的方式阻止逃亡者,可是東德法律同時也規定,「必須盡可能不危害生命」。射擊逃亡者的腿部,應該比較符合兩德法律都同樣規定的「適當的措施」。因此,即使根據東德法律,衛兵射殺逃亡者的行為仍然犯了「過度使用權威」的罪行。然而這次判決更重要的是,法官給被訴者緩刑的機會,同時以如下宣示為後來的同類案件設下了重要的範例。首先,法官指出,「上級的命令」不能當做赦免或合理化犯罪行為的藉口。可是,兩位衛兵在當時的情境下,難以獨立自主行動。「引導他們犯罪行為的因素並非自私自利或罪惡的動機,而是當時他們所無法影響的環境,包括分裂德國在政治和軍事上的對抗,以及東德特殊的政治情境。」[9]

這也就是說,一方面,政治壓迫行動的執行者,不能用接受上級指令和遵循法律當犯行免責的藉口。命令的執行仍然有甚大的彈性空間。「逮捕、偵訊」和「刑求」之間有甚大的分野:人性和野蠻的分野。「依法律規定的刑期判決」和「拒絕了解口供如何取得、拒絕求證、甚至拒絕聽取被告的辯護」也有甚大的差別:執行職務和政權幫兇的差別。在很多案例中,上級指令和依循法律,不能成為凌虐人性的的理由。可是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理解當時的政治氣氛和政治情境,了解人性在組織中、以及特定情境中的脆弱。這種情況下,我們或許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卻不能刻意遺忘。

上述對轉型正義的處理方式,包括對最高統治者及其核心成員、以及壓迫組織中工作人員的追訴,並非每一個國家都有條件這樣做或有意這樣做。有些國家,如波蘭、智利和巴西等國,反對派在民主轉型過程中和統治團體達成協議,承諾在民主轉型之後不對其侵犯人權的罪行提出法律的追訴行動,以減低後者對民主化的抗拒,讓民主轉型可以順利進行。可是有些國家在民主轉型過程中,雖然沒有經過這樣的妥協,仍然選擇刻意遺忘過去的歷史,放棄對統治團體和其幫手做任何的追究。這些國家包括西班牙、羅德西亞和烏拉圭等。此種處理方式以西班牙為代表,稱為「祛記憶」(disremembering)策略[10]。

在以上這兩個相反的取向之間,有些國家試圖以中間路線來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最經常被使用的是「真相委員會」的策略。其中最受世界矚目的,是南非師法智利和阿根廷而成立的「真相和解委員會」。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已經有超過20個國家,成立類似的真相委員會。南非的真相委員會之所以能在成立之後,立即吸引全世界的目光和道德想像,有幾個主要原因。第一,南非數十年的種族隔離體制,對人權、人性和生命的凌虐案例太多、太普遍。加害者不只是南非政府和它的軍警特務機構,甚至連黑人反對運動的參與者,也常對同志做出凌虐生命的行為。暴力行為——體制的和非體制的——長久存在而且十分普遍。如何面對這些令人震撼、傷感的普遍暴力,如何創造雙方可以共同生活的新社會,是艱難巨大的挑戰。第二,南非產生不少優秀的小說家,兩位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長久以來,這些小說家透過他們的文學作品,呈現、批判、反省了種族隔離體制和白人暴力體制對人性的壓制、扭曲和疏離。這些優秀的文學作品,早在民主化之前就已經引起世人對種族隔離體制極度的厭惡。如果種族隔離體制的崩解是從地獄到人間的過渡,世人好奇「真相和解委員會」將如何處置地獄中的邪惡。第三個原因,當然就是真相和解委員會的主席,黑人主教屠圖所具有的世界性的聲望和道德魅力[11]。

真相委員會的特點是,在加害者完整交代其罪行的條件下,給予法律上的豁免。正如委員會的副主席波連所說的,真相和解委員會是一個必要的妥協。當時南非只有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特赦所有白人種族隔離政權中所有的成員。第二個選擇則是類似紐倫堡大審,起訴應該為大規模的人權侵害事件直接負責的人。如果種族隔離暴力體制的統治菁英堅持特赦,那麼民主化的協商可能破裂。而如果反對派堅持起訴加害者,和平的民主轉型過程可能無法成功。因此,真相和解委員會是舊時代通往新時代唯一的橋樑[12]。

「真相和解委員會」除了是政治上的妥協之外,也經常被賦予更積極的目標。這個追求轉型正義的特殊途徑假定:雖然正義沒有獲得伸張,至少讓歷史真相得以大白、加害者得以懺悔、受害者得以安慰、後代得以記取教訓;同時更重要的,國家社會得以避免分裂。可是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運作過程和結果顯示:大多時候真相並不能帶來和解。許多其他國家的例子也顯示:不同陣營的人對真相有不同的解釋;加害者的真相和受害者的真相經常是對立的。例如波蘭前共黨的的統治團體就認為,事實上是他們救了國家。他們問:匈牙利反抗蘇聯,造成多少人喪生?因此他們的政治壓迫,只是「衡量之下不得不然」,是「較小的惡」[13]。歷史記憶,特別是對歷史的解釋,很難避免主觀和對立。在對立沒有受到調和之前,真相不可能帶來和解。在討論歷史真相和歷史正義的下文第三節中,對這個問題會有更仔細的討論。

2014年,達賴喇嘛與戴斯蒙·屠圖。相片來源:Carey Linde

此種追求轉型正義的第三條路,除了是否能達成其積極目標受到懷疑外,它為了政治現實而放棄公義的追求也受到質疑。在道德上我們有沒有堅強的理由,足以合理化這樣的妥協?有些人認為,即使是善意地為了全社會的政治福祉,放棄對正義原則的追求,仍然須受某些條件的限定[14]。而在現實政治中,「真相和解委員會」只有真相沒有懲罰的途徑,所成就的似乎只是讓民主轉型較為順利,似乎並沒有為全社會帶來真正的和解。

以上是新民主國家追求轉型正義的過程中,處置加害者的三個方式和策略。和上述眾多採取不同途徑的例子相較,台灣有一個特色:在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將近20年了,我們還不知道到底誰應該為這一萬多件侵害人權、凌虐生命的案件負責。因為沒有人需要負責,我們也就沒有討論處置方式的需要。

除了如何處置加害者之外,追求轉型正義的第二項工作和難題是:如何賠償受害者。因為政治壓迫而受害的人,在民主化之後必須給予「正義」:不論是歷史的真相或物質的賠償和補償。這是毫無疑義的道德理念。可是什麼樣的「正義」?受害者或其家屬有沒有權利要求真相?當他們要求的時候,社會有沒有義務盡全力滿足他們的要求?即使他們不要求,社會有沒有責任給他們真相?任何人或全社會有沒有權利要求他們,為了社會的福祉而遺忘真相?

而物質的補償應該多少?補償到什麼程度?除了有形資產的損失,我們是不是也應該補償無形的損失?例如:因為政治原因而被剝奪工作或升遷的機會;妻子在身心上所受的煎熬;子女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而因此有完全不同的人生?這些都是難以估計的無形損失。可是在台灣,連有形的、容易估計的損失,我們也吝於補償。全世界的新民主國家,不論其對加害者採取何種處置方式,對受害者總是盡可能地加以補償。除了波蘭之外,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一樣對自由和生命的補償那樣不慷慨,對財產損失的補償又是完全的不理會。

為什麼呢?

如果民主改革是由上所發動,或者是和威權統治者談判的結果,那麼後者在轉型之後將仍保有甚大的政治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對過去罪行的追訴、以及揭露真相的歷史正義,都不可能。

缺乏歷史正義的轉型

民主化是台灣政治歷史中最重要的變動。雖然我們對民主化之後的政治狀況不滿意,可是較諸從前的台灣、現在的中國,這項政治變遷仍然是了不起的成就。不曾在白色恐怖時期生活過的人,以及依附或支持獨裁政權的人,不太能真正理解這樣的成就。可是民主轉型到底是誰的貢獻?台灣社會對這個問題並沒有共識;不同黨派立場的人仍在爭執之中。而誰又應為過去的政治壓迫、侵害人權的行為負責?台灣社會很少提出這個問題。轉型至今已近20年,這兩個近代台灣最重要的、也最根本的道德問題,一個沒有確定的答案,另一個沒有被提出來。為什麼?

正如杭廷頓在其討論第三波民主化的書中指出的,新民主政府是不是追訴過去威權體制中的罪行,決定的因素並不是道德或倫理的考慮,而「完全是政治、是民主轉型過程的本質、以及轉型期間和轉型之後權力的平衡。」[15] 如果民主改革是由上所發動,或者是和威權統治者談判的結果,那麼後者在轉型之後將仍保有甚大的政治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對過去罪行的追訴、以及揭露真相的歷史正義,都不可能。除了民主化途徑不同所造成的影響外,一位韓國學者同樣提到另一個和台灣特別相關的因素。菲律賓的民主化過程是威權獨裁政體被推翻,而南韓則是和平的民主化過程。依照上述杭廷頓的說法,菲律賓應該追求轉型正義,而南韓則否。可是歷史事實剛好相反:菲律賓對轉型正義絲毫不以為意,而南韓則起訴了威權時期的兩位最高領導者。這是因為另一個因素的作用:民主轉型之後各政治勢力在權力結構中的比重[16]。

除了上述轉型途徑和轉型之後權力平衡所造成的差異外,另一個影響新民主國家是否追求轉型正義的因素,是威權體制的性質。美國作家蘿沁菠認為,東歐和拉丁美洲威權體制的本質有所差異,而且其間的差異也造成民主化之後兩個地區在追求轉型正義上的不同途徑。東歐的共產政權藉由意識型態的教化而統治,並且要求其子民積極地參與、支持、配合其統治。而拉丁美洲的軍人政府則藉由槍砲統治,只要其子民保持安靜不抗議,他們就滿意了。因此,兩個地區在暴力的普及性及受害者的數目方面,有甚大的差異。在東歐地區,政府的暴力行為比較少,而政治壓迫卻普及於一般人民。在拉丁美洲地區,政府的暴力行為既深沈且殘酷(虐殺、刑求和失蹤是常見的手段),可是其對象卻只限於政權的敵人。如果東歐的獨裁政府是「犯罪的政權」(criminal regimes),拉丁美洲的軍事獨裁政府則是「罪犯的政權」(regimes of criminals)。因此新民主政府處理過去的威權遺產,必然會有不同的做法。而且由於「槍砲永遠不會過時」,拉丁美洲民主政府對轉型正義的追求,經常被軍人仍擁有的強大勢力所限制。[17]

2017年,台灣解嚴三十年,二二八事件七十週年。相片來源: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以上討論所提及的幾個因素,都能幫助我們了解台灣處理轉型正義的特殊方式。可是欲解釋為何台灣的轉型正義是「一萬多受害者,卻沒有任何加害者」,以下幾個因素或許更為重要:民主轉型的模式、威權體制在經濟發展上的表現、以及「壓迫的時刻」。以下我們將討論這幾個因素。

近代台灣有兩次政權轉移╱轉型;在這兩次的轉型之後,轉型正義的問題都沒有被完整地處理。第一次是二次大戰之後,日本殖民政權退出台灣由國民政府接收。在這次轉型之後,和殖民政權合作的台灣人,並沒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追訴和懲罰。受創最重的,反而是反抗殖民政權運動的本土菁英。和其他的後殖民社會不同,台灣反殖民政權的本土菁英,在脫離殖民統治後的社會和政治中,幾乎沒有扮演任何的角色。他們之中有幸避免被槍殺、拘禁或流亡海外者,選擇了沈默,同時自我放逐於處身的社會中。因此,以下我們將只討論第二次的政治轉型[18]。

1980年代後期的民主化,是近代台灣第二次政權轉型。和前一次相同,轉型正義的問題並沒有受到太多的重視。最主要的原因是,威權體制的執政黨在民主轉型之後,於李登輝的領導下繼續執政了十多年。在這十多年間,國民黨自然不可能自動檢視它過去對人權的侵害,不可能在道德上否定自己的過去。而李登輝長久於威權體制中服務的公職生涯、他和獨裁者蔣經國的關係,則為台灣對轉型正義的追求設立了基本的方向和聲調。在1999年出版的《台灣的主張》一書中,李登輝感謝了他任政務委員的6年間,從行政院長蔣經國身上所獲得政治訓練:「出席蔣經國先生主持的會議雖然很緊張,但卻猶如在『政治學校』進修一般,讓我有許多學習的機會。如果今天的我不再只是『理論家』,而是『政治家』的話,這六年的『蔣經國學校』應該是關鍵所在。」[19] 比較令人訝異的並不是政治領導人公開自稱是「理論家」和「政治家」,而是被很多台灣民眾稱呼為「民主先生」的人,自稱是獨裁者「蔣經國學校」的學生。5年後李登輝又出版《見證台灣》,這是他任副總統3年期間的工作日誌。該工作日誌可視為前一本書《台灣的主張》的註腳:蔣經國對李登輝的政治教練日誌[20]。李登輝至今似乎仍在和他自己的歷史掙扎搏鬥。

如果李登輝至今仍在和自己的歷史搏鬥,在他任總統期間,自然不可能檢討國民黨的過去。因為國民黨的過去同時也是他的過去。如果威權的國民黨在道德上犯了侵害人性(humanity)的嚴重錯誤,那麼李登輝在那個時期的歷史角色和道德定位應該是什麼?德國哲學家雅斯培(Karl Jaspers)曾經在德國納粹政權底下過活,又因為妻子是猶太人,在1937年被剝奪教職。他曾分辨四種不同種類的道德罪過:犯行的罪過(從事犯罪行為)、政治的罪過(支持上述行為)、道德的罪過(袖手旁觀不加以抵抗)、形上的罪過(別人受屠殺自己卻倖存)[21]。袖手旁觀和倖存的罪過,表面上看來似乎是道德的高調,具有宗教救贖的意味。事實上,如果我們願意拋棄我們的傲慢,我們或許會發現它們其實平凡無奇。納粹集中營的倖存者作家普利摩‧李維,甚至以受難者的身分,對不抵抗和倖存做了深刻的反省和自責。在那個艱苦的環境中,自私、冷漠、順從、缺乏人性是常態。可是仍然有人勇敢地以各種形式反抗,只是反抗的都已經提早滅亡。「從納粹集中營生還的人不是最好的人。……能生還的其實是最壞的人,自私的、暴力的、冷漠的……。」[22] 而我們這些旁觀的,同時因此而活得更好的人,我們應如何看待自己的道德責任?而曾經支持威權體制、尤其是在體制內工作的人,又應該如何反省這個問題?李登輝似乎很少反省這個問題。如果他至今仍然無法和自己的過去和解,在當時自不可能回顧國民黨的過去。

1982年,李登輝省主席任內拜訪臺中西屯農民。相片來源:總統府

因此,在1988年就任總統的記者會上,李登輝呼籲國人忘掉過去,「向前看」。兩年後,李登輝總統公開承認,他以前忘掉過去、向前看的呼籲引起朋友對他的批評。如今他找到一個新的方法來面對過去。不過,他還是堅持認為「我們不要把過去的問題一直挖,然後再形成大家不和諧,或是大家不快樂的情況。」他希望「大家應該在快快樂樂之下,從大家的記憶中,把這個問題給過去。」[23] 李登輝所找到的新方法是,首先,在行政院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研究二二八事件的真相,以及「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對政府提出處理的建議。「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後來出版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該報告對這個台灣政治史上最重要的政治事件、同時也是台灣民眾最大的歷史創傷,有詳盡而不偏頗的敘述。更難得的是,雖然它自限於「旨在說明事實之真相,並無判別責任所在的企圖,然對於數位關鍵人物之所作所為,不能不加以檢討。」該報告接著檢討了治台最高軍事行政首長陳儀、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憲兵團長張慕陶、在台情治人員、以及最高領袖蔣介石。根據該報告,蔣介石的責任是「軍務倥傯,無暇查證,又過度信賴陳儀……不能不說有失察之疵。」而在事後則因為未能接納民意,懲治失職者,「以致留下長期的社會傷痕,確有考慮未週之處。」[24] 身為威權體制的最高領袖,蔣介石的責任是「失察」和「考慮未週」。

而對加害者,我們幾乎不聞不問。到底是誰應該為近萬(或上萬)的人權侵害事件負責?上面的數字包含了多少的鮮血、眼淚、殘酷和不仁?到底誰應該負責?

李登輝的第二項措施,是廣建二二八事件紀念碑和補償受害者。從1989到2002年為止,全國總共完成了20座紀念碑。在受害者的補償方面,1995年成立「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對白色恐怖政治壓迫受害者的補償,亦於1998年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來負責這項工作。兩個基金會補償的對象不同,補償則以同一標準。處決或失蹤的補償金是600萬元。每一年的監禁補償50萬元,監禁補償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元。財產損失的補償最高200萬元。可是每一人總共可以獲得的補償不得超過600萬元。也就是說,如果一位受害者被監禁10年,那麼他的財產損失只能補償100萬元。如果他被監禁超過12年,總共也只能獲得500萬元的賠償。相較於其他國家,如阿根廷,這樣的補償標準並不算大方。阿根廷的年平均國民所得只有台灣的三分之一,可是對喪生者的補償是美金22萬元(超過台幣700萬元)[25]。

在物質的補償方面最不符合正義原則的,或許是對財產損失方面。一般而言,對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最沒有疑義、引起最少政治分歧、也最容易估算的部分。因此大多數的國家(除了波蘭之外),都盡可能對受害者在財產上的損失給予完全的賠償。例如捷克對財產損失盡可能的還原,而在無法還原的狀況下,政府發給金錢券加以賠償。可是在台灣,財產的損失卻一直不獲賠償。白色恐怖期間,叛亂罪(刑法的「二條一」)通常都加附沒收財產的處罰。可是戒嚴令在1987年取消的同時,立法院立即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其中第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案件,於解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這樣的規定明顯違反戒嚴法第十條,軍事法庭之判決「均得於解嚴翌日起,提出上訴。」然而在大法官會議解釋國家安全法杜絕上訴的法律沒有違憲的同時,也封閉了受害者透過上訴歸還財產的可能性。一般的新民主國家,如果以法律杜絕對轉型正義的追求,其目標都放在阻絕對加害者的追訴。像台灣這樣,將目標放在阻絕賠償受害者的例子,非常少見。

至目前為止,兩個基金會審核通過的補償案件數目如下:

以上的數字,當然不能完全反映確實的數目。有些二二八事件的受害者,當時仍然單身。經過50年,在父母已經過世的情況下,沒有親人可以出面申請賠償。有些受害者的家屬長居海外。白色恐怖時期受害者的數目,也應比上引的數字為高。有些受害者是由中國單身來台;目前沒有家屬可以出面申請。有些人則因為某些私人及政治的原因(如對中國的民族認同),而拒絕申請補償。而上表的刑期也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政治犯在刑期結束之後,經常以「感化教育」之名被延長拘禁。感化教育一次3年,可續延一次。所以有些政治犯,其實額外被拘禁了3年到6年,而這個期間的延長拘禁均不得申請補償。這就是我們對受害者的補償情況。

而對加害者,我們幾乎不聞不問。到底是誰應該為近萬(或上萬)的人權侵害事件負責?上面的數字包含了多少的鮮血、眼淚、殘酷和不仁?到底誰應該負責?這種「上萬人受害,可是卻沒有加害者」的現象,並非沒有社會基礎。一位美國學者以東歐後共產社會的經驗指出,一般人對過去的政治壓迫「在態度上的接受、行動上的漠視,其實是理性的,甚至是合乎常識的,或者是非常自然的。」他認為導致一般人對歷史正義冷漠有幾個原因:一般人對道德議題持有曖昧的態度;新民主國家經常面臨比道德議題更迫切的難題;許多人將轉型正義的問題看成是不同陣營的政客之間的權力鬥爭;一般人對回復常態的欲望比回復正義的欲望更為強烈;新民主社會經常需要借重舊政權底下的政治菁英的治理經驗[26]。

除了這些因素,台灣社會之所以對追求轉型正義漠不關心,或許是因為兩個更重要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威權體制在經濟發展上的成功,以及蔣經國個人的統治風格。白色恐怖時期,剛好也是台灣經濟起飛的時期;而蔣經國的統治風格,也迴異於一般的獨裁者。他統治台灣數十年,其間不論是反對派或是傳播媒體,沒有人敢挑戰他、甚至批評他。可是他似乎成功地防止了統治團體中的高階成員,如一般獨裁政權的貪污和腐化。此種施政風格,讓蔣經國或許被懼怕、被痛恨,但是卻很少被輕視。經濟的快速發展、蔣經國的統治風格,導致了民眾對那個時代的懷念。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3年所做的全國性電話調查發現,將近一半(46%)的受訪者認為:「像解嚴之前蔣經國時代那樣的政治,對台灣比較好。」甚至在大學以上教育程度的受訪者中,都有三成接受這樣的說法。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另有一個原因導致台灣民眾對轉型正義的漠不關心:「壓迫的時刻」所造成的效果。一位研究轉型正義的學者指出,如果民主轉型是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而殘酷的政治壓迫在這個冗長的民主轉型過程中逐漸減輕,那麼民眾就比較願意對加害者持有寬容的態度[27]。相反的,「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如果加害者仍然活躍於政治場域,那麼壓迫經驗的鮮活記憶,將讓過渡階段的政府較不安穩。」[28] 不論是個人或社會集體,時間和記憶確實是一個重要的變項。許多政治學者,都體認到時間因素對追求轉型正義的重要性。「時間會模糊我們對過去(殘酷壓迫)的記憶。」[29] 不只記憶會隨時間的過去而模糊,道德的憤怒也會隨時間而減低。如果政治壓迫距離民主轉型的時間較久,對政治壓迫和殘酷行為的感情反應和道德憤怒也會降低,對轉型正義的追求同時也會減弱[30]。台灣民眾對轉型正義的淡薄態度,或許是由於殘酷的政治壓迫事件,在轉型之前的數十年間已較為減輕。下列根據「不當審判基金會」所賠償的政治案件而計算的統計數字,顯示了這個事實。90%的人權侵犯事件發生於1970年之前,幾乎是民主轉型的20年前。其中只有1%發生在1980年代。在台灣,正如東歐一樣,威權體制的晚期,政治控制的主要方式逐漸由暴力壓迫和逮捕,轉變為心理層次的壓制;雖然逮捕和監禁逐漸減少,政治壓迫的恐怖氣氛仍然普遍瀰漫。類似東歐的共產政權,「控制社會的主要工具從恐怖和壓迫,變更為經濟的控制、媒體的控制、結社的控制、以及權利的控制。」[31] 這或許是台灣民眾對轉型正義的追求相對冷漠的重要原因之一。

民進黨從民主運動轉化而來。它對轉型正義的冷漠,部分原因或許來自社會大眾的冷漠。即使在2000年獲得政權之後,它也沒有對這個議題投入任何的關心。一直到2004年11月立法委員競選期間,陳水扁總統在為執政黨候選人助選的時候,才認真地提到,如果執政黨贏得立法院的多數,他將重新調查過去懸而未決的幾個政治謀殺案件。可是如果陳總統真有心追求轉型正義,身為控制所有行政機關的國家最高領袖,其實不用等到他的黨在立法院占據多數席位之後。他更無須在競選期間宣示這樣的決心。如此表態的結果,徒然將具有高度道德色彩的轉型正義,貶低為權力鬥爭的工具。在選舉期間做這樣的宣示,對轉型正義、對社會道德的重建都是一個傷害。而如果這樣的承諾沒有實現,對轉型正義則是更大的摧殘:徹底毀滅轉型正義在民眾心中的道德性和合理性。轉型正義在東歐之所以不被重視,部分原因正是它成為政治人物權力鬥爭的工具[32]。

(本文摘錄自《思想2:歷史與現實》;文章共分為兩篇,本文為上半篇)

[1] Jon Elster, Closing the Books: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Chap. 1.

[2] Rene Antonio Mayorga, “Democracy Dignified and an End to Impunity: Bolivia’s Military Dictatorship on Trial,” ed. A. James McAdams,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in New Democracies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7).

[3] Nae Young Lee, “The ‘Legacy Problem’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South Korea and the Philippines, ”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 (2003): 43-73.

[4] Elster, Closing the Books, 68.

[5] Andrew Rigby,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After the Revolution (Boulder, CO: Lynne Rienner, 2001), p.103.

[6] Cynthia M. Horne and Margaret Levi, “Does Lustration Promote Trustworthy Government? An Exploration of the Experience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in Building a Trustworthy State in Post-Socialist Transition, ed. János Kornai and Susan Rose-Ackerma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4).

[7] Gabor Halmai and Kim Lane Scheppele, “Living Well Is the Best Revenge: the Hungarian Approach to Judging the Past,” ed. A. James McAdams,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in New Democracies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7).

[8] 唯一的例外是Elster在Closing the Books的“Wrongdoers”這一章中,所做的仔細討論。此外也可參考Herbert C. Kelman and V. Lee Hamilton, Crimes of Obedience: Toward a Social Psychology of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雖然本書的焦點比較不是道德問題。

[9] A. James McAdams, “Communism on Trial: The East German Past and the German Future,” ed. A. James McAdams,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in New Democracies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7), p. 248.

[10]  Elster, Closing the Books, p. 62.

[11]  關於圖屠主教的道德權威對反種族隔離運動和「真相和解委員會」的運作之影響,參見吳乃德,〈和解:通往未來的橋樑〉,《財訊月刊》(2005/5):306-307.

[12]  Alex Borain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in South Africa,” in Truth v. Justice: The Morality of Truth Commissions, ed. Robert I Rotberg and Dennis Thomps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43.

[13]  McAdams, “Communism on Trial,” p. 248.

[14]  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Moral Foundations of Truth Commissions,” in Truth v. Justice: The Morality of Truth Commissions, ed. Robert I. Rotberg and Dennis Thomps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15]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 p. 215.

[16]  Lee, “The ‘Legacy Problem’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17]  Tina Rosenberg, “Overcoming the Legacies of Dictatorship,” Foreign Affairs 74, no. 3 (May 1995): 134–52.

[18]  對國民政府為何接收台灣後,沒有處理轉型正義的初步討論,參見Naiteh Wu(吳乃德), “Transition without Justice or Justice without History: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Taiwan,” Taiwan Journal of Democracy 1, 1(July 2005): 84-86.吳叡人教授於研討會上對本文的評論指出,國民黨接收日本殖民政權是屬於「政權轉移」而非「政權轉型」,它是戰爭的結果,和民主化沒有關聯。而它所牽涉到的正義主要是對發動戰爭者的懲罰,而非對受害者的撫慰。我同意他對兩者的分辨。可是從「反顧性正義」(retrospective justice)的觀點來看,特別是針對和占領政權合作者(collaborators)的處置,兩者面臨類似的道德和政治問題。

[19]  李登輝,《台灣的主張》(台北:遠流,1999),頁268。

[20]  李登輝,《見證台灣:蔣經國總統與我》(台北:國史館,2004)。

[21]  摘自Andrew Rigby,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after the Violence (Lynne Rienner, 2001), p. 6.

[22]  普利摩‧李維,《滅頂與生還》,李淑珺譯(台北:時報出版社,2001),頁95。

[23]  《聯合報》,1999/5/23。

[24]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時報出版社,1994),頁410-412。

[25]  Elster, Closing the Books, p. 63.

[26]  Stephen Holmes, “The End of Decommunization,” in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vol. 1, ed. Neil J. Kritz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 1995), pp. 118-19.

[27]  José Zalaquett, “Confronting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Committed by Former Government: Principles Applicable and Political Constraints,” in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vol. 1, ed. Neil J. Kritz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 1995), p. 19.

[28]  Paloma Aguilar and Katherine Hite, “Historical Memory and Authoritarian Legacies in Process of Political Change: Spain and Chile,” in Authoritarian Legacies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 and Southern Europe, ed. Katherine Hite and Paola Cesarini (Notre Dame, I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04), p. 209.

[29]  Luc Huyse, “Justice after Transition: On the Choices Successor Elites Make in Dealing with the Past,” in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vol. 1, ed. Neil J Kritz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 1995), p. 110.

[30]  Elster, Closing the Books, Chap. 8.

[31]  W. Osiatynski, cited by Luc Huyse, “Justice after Transition,” p. 110.

[32]  Holmes, “The End of Decommunization,” p.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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